Article 10
In force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业主依法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运行、维护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并按照约定将二次供水设施的项目档案和图文资料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需要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既有二次供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经查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予以接收;查验不符合的,指导业主进行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