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擅自限制用户用气量、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
(三)未按照规定计量残液和退还残液费用;
(四)违规排放燃气或者倾倒残液的;
(五)因提供图纸、资料不准确,导致施工损坏燃气设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