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管道燃气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户需求,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每年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发展计划和实施情况;
(二)公布管道燃气报装、改装条件,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报装、改装申请;
(三)不得拒绝向经验收合格的燃气管道设施供气;
(四)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用户服务电话,并为用户缴纳、查询燃气收费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
(五)因气源紧张确需限制用户用气量的,应当将限制供气措施报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并提前告知用户;
(六)因施工、检修、突发事件等原因确需对用户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恢复供气前应当通知用户;
(七)在燃气管道和其他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
(八)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每年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管网设施现状图。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