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保障体系,统筹协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统计、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