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开展跨境合作提供外贸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风险预警等指导服务,提供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便利。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利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境内外各种展会资源,为民营经济组织展览展销、商务洽谈、开拓线上展会等提供信息和服务,提高民营经济组织开拓国际市场的积极性。

科技部门应当搭建交流对接平台,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加强与香港、澳门以及国际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开展前沿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吸引境外科技成果来穗转化与产业化。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