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建立种植、采收和初级产品生产加工台账,未如实记录、提供可供追溯相关信息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化州柚种植企业、合作社和化橘红生产加工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仓储、物流、销售等台账,未如实记录、提供可供追溯相关信息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