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化橘红生产经营者,在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向化橘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

被许可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应当向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制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使用条件以及使用管理规则。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