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人民法院应当依托诉前和解中心,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分流衔接机制;在立案前依法做好诉前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调解组织、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组织的协调配合,推动司法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等方面的有机衔接。

当事人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自愿依法达成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调解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