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污染防治工作,并按照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