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54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清理,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清理,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4Article 5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