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州、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州、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农牧、水利、民政、文体旅游广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宗教事务、公安、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开展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