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生活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城镇集贸市场或者在非主要街道规划设置临时经营摊点,引导经营者到指定的摊点从事经营活动。临时摊点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经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保持场地整洁。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摊点的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道、桥梁、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维修、清洗、餐饮等活动,或者以机动车为工具占用城镇道路从事经营活动。需要搭建舞台、拱门等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街道两侧商业门店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门窗和外墙占道经营。
禁止在商品销售、商业服务活动中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一次性塑料餐具。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