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城镇景观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园林绿地等城镇公共绿地建设应当具有市容美化作用,兼顾景观、生态、游憩、防灾避险功能,定期维护,禁止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围挡。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绿化施工、养护、修剪作业产生的垃圾渣土、枝叶等应当及时清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