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责任区整洁整齐,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无违规设摊、私搭乱建、倾倒污水垃圾、散发宣传品、设置牌匾,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放等情形;

(二)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杂草、鼠蝇及孳生物、动物尸体等;

(三)保持水域责任区水面清洁,无明显聚集漂浮物、污染物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四)保持责任区排水通畅,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道路积雪、积冰;

(五)按照规定设置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