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初次审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法工委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人大代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征求意见。对所征求意见未采纳的,应当向提议人进行说明。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众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