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后,及时向物业服务人移交共有部分。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应当对交接共有部分签署书面交接记录。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共有部分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

物业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应当分期办理交接手续,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