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点二元且总额不低于六万元的标准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交存筹备经费。

筹备经费使用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