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基层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和城乡居民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合理配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儿童保健、孕产保健、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

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队伍建设与保障:

(一)按照规定标准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配备并动态调整,盘活用好存量编制,优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需求;

(二)完善农村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机制,支持农村定向医学生培养工作,对定向培养的医学生落实补助,做好就业安置以及履约管理;

(三)在符合执业准入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放宽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招聘报名条件;招聘全科、公共卫生、精神卫生等紧缺专业人员,难以形成竞争比例的,在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按照实际报名人数组织招聘;

(四)建立健全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支持区(县、市)对招聘引进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县管乡用、乡聘村用;推进市级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双向流动,建立定期向乡村派驻医务人员工作机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经历纳入医务人员职称评定条件,并按照规定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制度,加大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力度;

(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补助机制,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激励力度,保障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薪酬水平与县域医共体内部其他同等医疗卫生人员薪酬水平相衔接,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人才项目、评奖评优等方面给予扶持、倾斜。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