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建立药品、检测试剂、疫苗、医疗器械、救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等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实物储备物资应当在保质期或者有效期内适时更换并调剂使用。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平战转换的要求,完善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等公共基础设施,预留应急需求转换的设施设备和改造空间,为相关设施转换为临时性救治场所或者隔离区域提供条件。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鼓励单位和家庭根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疾病预防和健康提示,适量储备防护用品、消毒用品、药品等物资。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