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母婴健康安全保障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计划,建立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

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相关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范为孕产妇提供健康建档、产前检查与筛查、妊娠风险筛查、产后访视、产后四十二天健康检查等健康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