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公共卫生规划建设、健康服务、疾病预防、应急处置及其保障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其他相关主体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相关健康服务、开展疾病预防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
本条例所称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指妇幼保健、精神卫生等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