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教育、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连锁超市、电商企业、食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学校和其他大型企事业单位等进行农商对接、产销衔接,拓展农产品新型流通渠道。

鼓励和支持连锁超市、电商企业、农产品销售企业等在销售、物流、信息和技术等方面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鼓励具备产品出口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经营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国际市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