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或者接受他人捐赠的财产应当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或者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应当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作为盈余分配的依据,不得转让。已经量化到成员账户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份额,资格终止的成员不再占有,其相应份额应当重新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份额,有捐赠约定的,按照捐赠约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