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依法以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出资的,出资年限不得超过耕地、林地和草地等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其出资额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作价办法确定;章程未作规定的,由成员(代表)大会评估作价,也可以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作价。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