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4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侵占楼梯、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等物业共有部分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规定,毁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警示标志等相关设施设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擅自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