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6
In force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完善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信用评价机制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参考。对在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建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服务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等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