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业主、物业服务人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

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十以上且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提出申请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物业服务人同意调整的,双方共同制定调整方案,并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服务人申请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人拟定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并提交业主委员会。调整方案包括调整后的服务标准、服务事项、服务价格、理由和补充协议草案;

(二)业主委员会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以上;

(三)公示期间,业主对调整方案提出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研究,根据业主合理建议优化相关方案;

(四)业主委员会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事项和结果及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物业服务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补充协议。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