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前二十日内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绿化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电、供水、供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或者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维护的证明文件;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业主委员会用房、物业服务用房清单;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资料的,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期限。

物业承接查验资料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人应当妥善保管。业主要求查询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