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新建物业管理区域自首套房交付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仍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

(二)物业管理区域符合设立业主大会情形但是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四)因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在任期内无法履职,且未能重新选举,导致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职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物业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使用业主委员会用房。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职责、运行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