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符合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未按时书面报告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依法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或者申请后十日内进行核实。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情形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三十日内指导成立筹备组,并开展筹备工作。

筹备组发布公告、公示等书面文件应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