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管理公约;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履行其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五)按照有关规定交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

(七)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