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本市实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监管制度。新建住宅物业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且其附属设施设备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住宅区生活用水接入城乡公共供水管网,并供水到户;
(二)住宅区用电接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三)住宅区的雨水、污水排放接入永久性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水务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
(四)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市政燃气管网镶接;
(五)住宅区内信息网络传输端口敷设到户,安防等设施设备按设计规范配置到位;
(六)住宅区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七)按照规划条件要求,完成教育、民政、医疗卫生、环卫、邮政、农贸市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消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八)按照住宅设计规范预留设置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九)完成住宅区内的绿化建设;
(十)完成住宅区内停车位(库)、车辆充电基础设施的配置;
(十一)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区域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