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规划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则划定。

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的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建设的整体规划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按照其整体规划建设项目确定的用地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相对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同一建设项目内包含住宅和非住宅等不同物业类型,具有独立的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独立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