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先进制造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统筹发展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先进制造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先进制造业促进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先进制造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准确反映先进制造业发展情况,为经济发展决策提供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先进制造业促进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