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姓名,经营场所地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营业执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旗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