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自治区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按照水文地质单元套旗县级行政区域划定管理单元,确定各管理单元规划水平年的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生态水位或者规划水平年水位控制指标,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各管理单元的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苏木乡镇和城乡生活、工业、农牧业、生态等行业,其中农牧业地下水取用水控制指标应当逐步分解到取用水户。

各管理单元取用地下水总量不得超过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应当符合水位控制指标。对于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水位不符合管控指标要求的管理单元,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治理措施,限期达到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控制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