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
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使用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未达到取水规模的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用水数据;取水规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