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除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一)不符合管理单元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要求的;

(二)因地下水开采可能引起严重地质灾害、地下水污染或者对生态系统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

(三)公共供水可以满足需要或者利用地表水、再生水等其他水源可以满足用水需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