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四)为农牧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取水,应当于应急取(排)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理权限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应急情形消除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并封停应急取水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