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古茶树资源管护责任人应当保护古茶树资源生长环境,维护古茶树资源生长环境的生物多样性。

古茶树资源生长环境受到威胁的,管护责任人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和恢复其生长环境。实施拯救确有困难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拯救措施。

树龄一百年以上古茶树死亡的,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确认并查明死亡原因,提出处置意见,对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保存价值的死亡古茶树,应当制作标本或者取样保存。

Local Regulations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