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应当对古茶树资源实施分类保护:

(一)对于自然生长、树龄达到一百年以上的古茶树,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单株保护标志,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保护;

(二)对于古茶树集中生长形成的古茶树群落,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为其划定保护范围,并设置相应的保护标志;

(三)对于栽培型古茶树、古茶园,可根据需要进行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