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三件法规的决定

Not statedDecisions to Amend or Repeal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romulgated
April 30, 2020
In force from
April 30, 2020
Articles
No article structure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

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三件

法规的决定

(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出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三、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