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生产、销售农田地膜的企业或者回收再利用企业,开展农田地膜以及废旧农田地膜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用地、用电、用水、用气、信贷、税收等方面优惠或者财政补贴,并优先采购回收再利用企业生产的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销售企业采取以销定收、包片回收、以旧换新等方式促进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再利用,并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扶持。
禁止财政补贴资金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