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加工利用废旧农田地膜,提高废旧农田地膜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废旧农田地膜最低回收标准、价格、回收量及以旧换新方案。
回收再利用企业和回收网点,应当建立回收台账,如实记录废旧农田地膜的重量、体积、杂质、缴膜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回收时间等内容,并至少保存两年。
回收再利用企业和回收网点按照自治区废旧农田地膜分类分级标准依法开展加工利用,不得随意弃置、非法掩埋或者露天焚烧废旧农田地膜。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