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消除本行政区域建成区内的黑臭水体,并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采取引水补水、卫生保洁、排水口管理、河道安全检查、日常巡查监督等措施,保障各类水体质量达到相关标准。
禁止对本市建成区内的水体实施下列行为:
(一)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二)随意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弃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水体质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