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土地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分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予以销案;

(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认定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作出《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须给予纪律处分的,提出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认为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