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效能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效能问责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对机关作出的效能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效能问责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提出申诉;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作出的效能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效能问责的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因提出申诉而被加重问责。
受理申诉的机关或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作出效能问责决定的机关。
被问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又以同一理由继续申诉的,有关机关不予受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