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对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兽医器械、废弃兽药等动物诊疗废弃物进行处置,不得随意抛弃。

从事动物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病死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置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等进行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