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规定的经营期限内保证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对处置设施设备维修需要暂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收贮、转运工作,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备。

处置设施服役期满不再继续运行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运行期限届满前一年分别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做好医疗废物处置衔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