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应当对遗留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处置,对设施、场所、用地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开展场地调查评估,消除污染后方可关闭、移交或者转换用途。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